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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厂开采审批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政务中国政府网

    2019年2月22日  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只和机具数量及规格等予以明确规定。 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 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2024年4月8日  1符合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采砂规划和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关于开采 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要求; 2采砂作业方式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 重磅 国务院直管河道采砂——明确中央各部门职责,全国

    2019年8月4日  《条例》内容极为丰富,明确了从中央部门到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细化了全国河道砂石规划、开采、运输全流程监管措施;规定了各类形式采砂的管理方式;统一了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文件

    2020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的规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1年8月16日  针对非法采砂船舶突出问题,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请河长湖长组织开展采砂船舶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船舶;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严禁对船舶非法改装

  • 开展统一开采管理 有效破解河道采砂监管难题

    2021年7月22日  河砂统一开采管理,即由地方人民政府选定开采主体对河道砂石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具体模式上,各地做法有所不同。 有的地区“采、运、销”均由一家企业统一负责,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占多数;有的地区“采”由一家企业负责,“运、销”市场化;有的地区“运、销”由一家企业负责,“采”承包给市场主体;有的由一家企业统筹,“采、运、销”

  • 河道采砂申请书填表说明

    2020年9月15日  河道采砂申请书填表说明 1、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2、申请书许可编号由审批机关填写 3、 采砂种类:河砂 4、 年开采量、开采位置和范围在提交申请书时由审批机关核实后填写 5、 作业方式: 机械、人工或有其它作业方式的据实填写 6、 砂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0年4月30日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生态环境、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政务中国政府网

    2019年2月22日  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只和机具数量及规格等予以明确规定。 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 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2024年4月8日  1符合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采砂规划和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关于开采 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要求; 2采砂作业方式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 重磅 国务院直管河道采砂——明确中央各部门职责,全国

    2019年8月4日  《条例》内容极为丰富,明确了从中央部门到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细化了全国河道砂石规划、开采、运输全流程监管措施;规定了各类形式采砂的管理方式;统一了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文件

    2020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的规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1年8月16日  针对非法采砂船舶突出问题,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请河长湖长组织开展采砂船舶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船舶;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严禁对船舶非法改装

  • 开展统一开采管理 有效破解河道采砂监管难题

    2021年7月22日  河砂统一开采管理,即由地方人民政府选定开采主体对河道砂石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具体模式上,各地做法有所不同。 有的地区“采、运、销”均由一家企业统一负责,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占多数;有的地区“采”由一家企业负责,“运、销”市场化;有的地区“运、销”由一家企业负责,“采”承包给市场主体;有的由一家企业统筹,“采、运、销”

  • 河道采砂申请书填表说明

    2020年9月15日  河道采砂申请书填表说明 1、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2、申请书许可编号由审批机关填写 3、 采砂种类:河砂 4、 年开采量、开采位置和范围在提交申请书时由审批机关核实后填写 5、 作业方式: 机械、人工或有其它作业方式的据实填写 6、 砂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0年4月30日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生态环境、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政务中国政府网

    2019年2月22日  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只和机具数量及规格等予以明确规定。 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 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2024年4月8日  1符合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采砂规划和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关于开采 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要求; 2采砂作业方式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 重磅 国务院直管河道采砂——明确中央各部门职责,全国

    2019年8月4日  《条例》内容极为丰富,明确了从中央部门到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细化了全国河道砂石规划、开采、运输全流程监管措施;规定了各类形式采砂的管理方式;统一了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文件

    2020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的规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1年8月16日  针对非法采砂船舶突出问题,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请河长湖长组织开展采砂船舶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船舶;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严禁对船舶非法改装

  • 开展统一开采管理 有效破解河道采砂监管难题

    2021年7月22日  河砂统一开采管理,即由地方人民政府选定开采主体对河道砂石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具体模式上,各地做法有所不同。 有的地区“采、运、销”均由一家企业统一负责,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占多数;有的地区“采”由一家企业负责,“运、销”市场化;有的地区“运、销”由一家企业负责,“采”承包给市场主体;有的由一家企业统筹,“采、运、销”

  • 河道采砂申请书填表说明

    2020年9月15日  河道采砂申请书填表说明 1、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2、申请书许可编号由审批机关填写 3、 采砂种类:河砂 4、 年开采量、开采位置和范围在提交申请书时由审批机关核实后填写 5、 作业方式: 机械、人工或有其它作业方式的据实填写 6、 砂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0年4月30日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生态环境、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政务中国政府网

    2019年2月22日  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只和机具数量及规格等予以明确规定。 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 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2024年4月8日  1符合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采砂规划和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关于开采 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要求; 2采砂作业方式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 重磅 国务院直管河道采砂——明确中央各部门职责,全国

    2019年8月4日  《条例》内容极为丰富,明确了从中央部门到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细化了全国河道砂石规划、开采、运输全流程监管措施;规定了各类形式采砂的管理方式;统一了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文件

    2020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的规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1年8月16日  针对非法采砂船舶突出问题,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请河长湖长组织开展采砂船舶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船舶;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严禁对船舶非法改装

  • 开展统一开采管理 有效破解河道采砂监管难题

    2021年7月22日  河砂统一开采管理,即由地方人民政府选定开采主体对河道砂石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具体模式上,各地做法有所不同。 有的地区“采、运、销”均由一家企业统一负责,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占多数;有的地区“采”由一家企业负责,“运、销”市场化;有的地区“运、销”由一家企业负责,“采”承包给市场主体;有的由一家企业统筹,“采、运、销”

  • 河道采砂申请书填表说明

    2020年9月15日  河道采砂申请书填表说明 1、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2、申请书许可编号由审批机关填写 3、 采砂种类:河砂 4、 年开采量、开采位置和范围在提交申请书时由审批机关核实后填写 5、 作业方式: 机械、人工或有其它作业方式的据实填写 6、 砂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0年4月30日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生态环境、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政务中国政府网

    2019年2月22日  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只和机具数量及规格等予以明确规定。 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 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2024年4月8日  1符合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采砂规划和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关于开采 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要求; 2采砂作业方式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 重磅 国务院直管河道采砂——明确中央各部门职责,全国

    2019年8月4日  《条例》内容极为丰富,明确了从中央部门到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细化了全国河道砂石规划、开采、运输全流程监管措施;规定了各类形式采砂的管理方式;统一了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文件

    2020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的规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1年8月16日  针对非法采砂船舶突出问题,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请河长湖长组织开展采砂船舶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船舶;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严禁对船舶非法改装

  • 开展统一开采管理 有效破解河道采砂监管难题

    2021年7月22日  河砂统一开采管理,即由地方人民政府选定开采主体对河道砂石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具体模式上,各地做法有所不同。 有的地区“采、运、销”均由一家企业统一负责,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占多数;有的地区“采”由一家企业负责,“运、销”市场化;有的地区“运、销”由一家企业负责,“采”承包给市场主体;有的由一家企业统筹,“采、运、销”

  • 河道采砂申请书填表说明

    2020年9月15日  河道采砂申请书填表说明 1、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2、申请书许可编号由审批机关填写 3、 采砂种类:河砂 4、 年开采量、开采位置和范围在提交申请书时由审批机关核实后填写 5、 作业方式: 机械、人工或有其它作业方式的据实填写 6、 砂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0年4月30日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生态环境、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